本報訊 近日,嶗山工商分局查處了兩起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案件,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時,都意識不到自己已經(jīng)違法,反復強調自己不知道銷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的牌子,并稱即使是假冒了他人的注冊商標,那也是生產者的事,與自己無關,不應接受處罰。這完全是對新《商標法》的誤解。 &
nbsp; 據(jù)工商人員介紹,在重新修訂的《商標法》中,“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”,被明確界定為違法行為,也就是說,當事人不管是否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,只要客觀上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,即構成商標侵權。這與修訂前“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”才構成商標侵權有本質區(qū)別。而現(xiàn)在,當事人的“不知道”并不能免除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。 新《商標法》明確了商品經(jīng)銷者的責任,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商家在進貨時,不但要把好質量關,也要把好商標關,凡是標注著注冊商標的商品,要仔細查看貨主是否對該注冊商標具有使用權,是否擁有商標注冊證或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,對提供不出任何證據(jù),又標注著注冊商標的商品,最好拒絕進貨,否則,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,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。(馮云劉錕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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