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如果按照農村戶口標準,我兒子只能獲得傷殘賠償4000多元,如果按照城市戶口賠償,至少可以獲得1.5萬元,僅僅因為我們是農村戶口,享受的法律權利就要比城里人低嗎?”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烏魯木齊市打工的農民工肖天來近來為孩子的傷殘賠償很煩惱。因為戶口差異,他可能面臨兩種差別很大的賠償結果。
  現(xiàn)年39歲的肖天來12年前從湖北農村來到烏魯木齊市打工,并將5歲的兒子送到了一家托兒所。今年6月27日,孩子在托兒所上戶外活動課時,被另外一個孩子從滑梯上推下并摔傷,經鑒定為十級傷殘。 
  因為傷殘賠償問題,肖天來作為原告監(jiān)護人將托兒所和推兒子的小朋友告上了法庭。 
  11月23日,在烏魯木齊市天山區(qū)法院,雙方就賠償金額所運用的標準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。 
  被告律師認為:“肖天來的兒子戶口所在地在湖北農村,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! 
  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25條,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傷殘等級,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城鎮(zhèn)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,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。 
  按照被告的算法,自治區(qū)2004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2245元,按此標準推算的殘疾賠償金額為4490元。 
  原告的律師認為:“肖天來和兒子雖然戶口在農村,但一直生活在城市,案件發(fā)生地在城市,按照法律解釋應當適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! 
  按原告律師的算法,自治區(qū)2004年度城鎮(zhèn)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為7503元,按照此標準推算的殘疾賠償金額為15006元。 
  肖天來說:“同樣是生活在城市中,農民工孩子和城市孩子享受的傷殘賠償標準會不一樣呢?” 
  法院未當庭宣判! ≮w宇清 本報記者 李潤文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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