激辯之二 房屋增值是不當?shù)美€是受賄 看著當?shù)厮疂q船高的房價,耳濡目染著房地產(chǎn)商通過從他手中批出去的土地,各個賺得盆滿缽滿,王海風漸漸不滿足于被動“收錢”,他決定正式“下海”———自己倒騰房子“賺錢”。 不久,“機會”便降臨了。 2003年至2004年期間,海外海房產(chǎn)公司曾應王海風的要求,為其預留一套住房。至2006年初,王海風認為此時“ 據(jù)了解,海外海公司在馬鞍山投資項目較多,多數(shù)項目在拆遷上遇到難題后,都是經(jīng)王海風幫助協(xié)調(diào)解決。同時,海外海公司也出具情況說明證實:公司領導考慮王海風為國土局領導,今后公司的發(fā)展需要其支持,因此同意將該房屋預留給王海風。海外海公司通過姚某之手,變相將36萬元給了王海風。 圍繞這筆款項,法庭之上,公訴人與被告人雙方又展開了一場激辯。 王海風的辯護律師認為,行賄的主體不一樣,公訴機關指控的行賄對象是海外海房產(chǎn)公司,而給王海風錢的是姚某。此外,這36萬元是房屋上漲后的差價,應該是不當?shù)美?/p> 公訴機關則表示,該套住房是海外海公司為王海風預留的,交易雙方的目的指向明確。國家工作人員基于職權便利實施房屋交易獲取超過正常交易的利益,交易形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,交易結果使國家工作人員獲取較大利益,交易雙方的關系是權錢交易關系。海外海公司通過姚某之手將36萬行賄給了王海風,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。 36萬元的爭論還未平息,公訴機關又提出了另一項指控:2006年,王海風以張某的名義,低價購買了某公司開發(fā)的一間商鋪。某公司考慮到公司的發(fā)展需要王海風的支持,便給了王海風56萬元的優(yōu)惠。 面對這項指控,王海風也是“有話要說”:這是開發(fā)商主動優(yōu)惠的,自己一直沒有拿到房子。同時,他的辯護律師認為,該套門面房只有40.58平方米,而同排面積相當?shù)拈T面房的銷售價格則沒有達到56萬,因此不可能有優(yōu)惠56萬元之說。 不過,海外海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卻給了王海風當頭一棒。這份說明這樣寫道:公司領導考慮到王海風為馬鞍山國土局領導,公司發(fā)展需要得到其支持,經(jīng)過董事會研究,同意該房屋優(yōu)惠56萬元。 公訴機關還指出,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、汽車等物品的屬于受賄;雖然商品房銷售市場存在以折扣優(yōu)惠銷售的通行做法,但大大超出同期該公司優(yōu)惠限額。 在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,王海風說自己在案發(fā)后積極退贓,在紀委審查他時,他就已經(jīng)開始退還贓款了,并出具了一份證據(jù),證明他已退出現(xiàn)金、房產(chǎn)、投資股份等合計約1500萬元。他希望,他的積極退贓能換來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。 案意 近年來,國土部門因為負責的土地、礦產(chǎn)管理領域,涉及利益巨大,成為腐敗的高發(fā)區(qū)。在今年初召開的中紀委第三次全會上,土地管理、礦產(chǎn)資源開采管理領域的腐敗問題被列為今年需要著力解決的“重點領域”。今年8月份,中央出臺《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》,準備用兩年時間堅決查辦建設領域的腐敗案件,表明了中央嚴懲腐敗的決心。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王開玉認為,由于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在行使權力的過程當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,而有關部門對其權力監(jiān)管的力度也相對較弱,可謂“上級監(jiān)督太遠,同級監(jiān)督太弱,下級監(jiān)督太難”,這就給以權謀私留下了空間。 |
上一篇:黃瑤“落馬”是非記